臺北市政府為協助民眾改善居住環境品質及塑造優質都市景觀,臺北市政府修正 「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」 及 94 年 8 月 24 日 公布實施 「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實施辦法」 ,自 95 年起逐年編列整建維護補助經費,透過補助建築物外部、本體及內部公共設備等整建維護所需經費,提昇市民整建維護之意願,自 95 至 97 年度總計已編列補助經費 5,000 萬元。
為進一步落實改善老舊社區及更新、整建與維護,臺北市政府 2009 年更編列經費 2000 萬元,並配合於 98 年 3 月 27 日 修正 【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實施辦法】 ,以提供市民申請更新整建維護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補助,並提高每案補助金額,以不逾核准補助項目總經費 45% 為限(原為 1/3 ),新增位於本府公告為整建或維護策略地區,得酌予提高至 70% ,希望藉由提高補助額度鼓勵市民改善自家住宅環境, 98 年度申請案件 57 件(實際補助視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,視本年度計畫補助額度及個案對於居住環境改善之貢獻度核予,且獲核經費仍須視最後核定補助經費而定。)
詳細整建維護資訊,請至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網站( www.uro.taipei.gov.tw ),倘對於法令有不了解,歡迎電洽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更新事業科( 02-2321-5696 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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